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要] 随着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生产制造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人才市场的需求,人才流动成为二十一世纪最为普遍的现象之一,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求,特别是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不容忽视,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也成为人才流动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立法技术和经验等条件所限,仍存在较多缺陷。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中面临的利益冲突做出分析,进而对竞业禁止这一平衡制度加以探讨,并对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 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外拥有雄厚实力的大企业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其优越的工作环境、丰厚的薪金待遇、完善的保障服务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的加入。这也使得我国的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人才流动,是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具体表现,对促进科 技成果的转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人才流动的背后也伴随着一股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暗流。目前,人才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利用其带走的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自行从事某种服务,利用的却是本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本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开办企业、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重新就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近几年,之所以人才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不清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构成要件,不清楚哪些信息可以带走,哪些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分不清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的关系。所以,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是运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这一术语早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进入二十世纪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立法及一些国际性的公约都试图对其做出界定。
英国是现代商业秘密法的发源地,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成文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体现于判例中。尽管如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就个案发表看法,也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其中引述最广的是格瑞额勋爵的以下描述:“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1] 这是一个极为模糊的界定,仅为商业秘密设定了一个非常低的标准。在对其后的案件进行审理时,许多法官引用了该定义,但又就个案的具体情况作了阐述,设定了或高或低的具体标准。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后来居上,超越英国成为世界上商业秘密保护法最发达的国家,迄今已建立起十分完备的商业秘密法体系。美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也十分丰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美国已形成了一个有关商业秘密的统一的定义,实际上,不同的法律文件、不同的法院审理不同的个案所适用的商业秘密的标准或定义都是不断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主要是从英美法系继受而来的,德国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写入了有关商业秘密法律规范,但由于受概念法学[①]的影响,德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始终未能成熟与发达。(作者:,来源:)
[关键词] 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外拥有雄厚实力的大企业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其优越的工作环境、丰厚的薪金待遇、完善的保障服务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的加入。这也使得我国的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人才流动,是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具体表现,对促进科 技成果的转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人才流动的背后也伴随着一股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暗流。目前,人才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利用其带走的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自行从事某种服务,利用的却是本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本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开办企业、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重新就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近几年,之所以人才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不清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构成要件,不清楚哪些信息可以带走,哪些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分不清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的关系。所以,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是运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这一术语早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进入二十世纪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立法及一些国际性的公约都试图对其做出界定。
英国是现代商业秘密法的发源地,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成文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体现于判例中。尽管如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就个案发表看法,也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其中引述最广的是格瑞额勋爵的以下描述:“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1] 这是一个极为模糊的界定,仅为商业秘密设定了一个非常低的标准。在对其后的案件进行审理时,许多法官引用了该定义,但又就个案的具体情况作了阐述,设定了或高或低的具体标准。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后来居上,超越英国成为世界上商业秘密保护法最发达的国家,迄今已建立起十分完备的商业秘密法体系。美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也十分丰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美国已形成了一个有关商业秘密的统一的定义,实际上,不同的法律文件、不同的法院审理不同的个案所适用的商业秘密的标准或定义都是不断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主要是从英美法系继受而来的,德国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写入了有关商业秘密法律规范,但由于受概念法学[①]的影响,德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始终未能成熟与发达。(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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