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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22 15: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人作出批捕决定。从之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胡士泰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期协议合同的中国钢铁企业的情报资料。力拓案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却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制度和行业规范方面的缺失和问题。在过去几年中,类似力拓案的情况在我国不断发生,诸如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侵犯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机密,以及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要务。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双重解读
  此前,有关部门将“力拓”案表述为胡士泰等人涉嫌“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相形之下,上海市检察机关却是采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进行公诉。两者之间的变化,表明了对本案性质认识的深化过程。在我国,凡属于能源、钢铁、通信等重要企业,因其经营行为会有政治和国家战略因素的介入,都会将这些行业牢牢掌握在国家控制的范围内,更有人甚至因此认为国有企业是以国家为出资主体,国有企业的秘密就是国家秘密。
  而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保密法》第二条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定义不难看出,商业秘密侧重于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秘密则是在国家政治层面的安全和利益有关的信息。本案中涉案人员非法获取信息的来源就是企业在自主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营信息,其所有权人是企业而不是国家。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基本区别是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不论上述信息本身重要性程度如何。另外,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不能否认胡士泰等人没有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能力,但基于他们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以非法手段获取了上述信息,并非出于窃取国家秘密的主观目的而负有对国家秘密的鉴别义务。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除了本身经营活动涉及到军工、政治的企业会产生兼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情况竞合外,企业更多的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是国家秘密的产生主体。对于那种认为国有企业的秘密就是国家秘密的看法,只是一种对国家利益的表面化、扩大化的解释。就当前形势而言,必须厘清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秘密不等于国家秘密。我国早已加入了WTO,但国内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很多国家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与我国对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模糊界定有相应的关系。上海是一个法制相对完备的城市,这次检察机关能够理清关系以合适的罪名起诉,着实是明智之举。
  加强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我国过去是相当不重视甚至是不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也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相关的人力、财力的投入远远不足。尤其是企业领导者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力,没有把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设当成企业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一些企业的思想观念仍比较陈旧,没认识到自己是市场主体,没认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价值、潜在价值等重要作用,更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予以重视。这种情况下,发生诸多类似的力拓案也就“顺理成章”了。
  目前我国仍旧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由于体制、政策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国内市场秩序依然存在着相许多问题和不足,既有制度缺失的问题,也有规范不严的问题。这种状况给不少境外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商业秘密渗透或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乘之机,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利益,甚至还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就本案而言,我国的企业自身应该很好地反思,尤其是那些足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中央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应以此案为契机,推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深化和完善。(作者: (第一作者为北京大学,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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