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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摘 要】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现代化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着诸多误区,本文正是通过剖析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误区,来进一步提出企业如何在对内的管理和对外交往中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误区;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张费微(1970~),女,浙江绍兴人;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谁拥有了知识经济谁就掌握了经济的制控权,尤其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地位已显而易见。而企业众多重要的信息中能够申请到专利、注册商标或享有版权的只有少数,大部分重要信息仍要依靠商业秘密的方式来自行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现代化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误区
(一) 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1·认为自己的企业没有什么商业秘密。特别是刚刚起步的小型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目前自己的企业还处在模仿别家企业的阶段上,所以企业内部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也不需要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事实上,一家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超市同样经营一种品牌的黄酒,售出的价格是一样,但甲的进货价格却比乙便宜1元。那么甲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认真挖掘,就会发现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清楚。有很多的企业不知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所以企业必须先理清楚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过程中,也需切忌有些企业犯了“自大狂”的毛病,认为自己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对其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这类企业为往往会因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而增加许多无谓的成本负担。
(二)对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1·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2·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只有对有一定新颖性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和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才能在事后主张权利,而且我们看到有些省份出台的规章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而许多企业虽然已经意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往往由于没有和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相关单位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致使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也有一些企业由于太过小心,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甚至有些员工手上根本就不掌管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大大地增加了保密的成本。
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现在很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提高,专利保护意识也在加强,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对于哪些该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哪些该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不清楚,要么一概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要么一些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信息的技术也采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通过对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误区的剖析,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而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让商业秘密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
(一)企业内部的具体保护措施。
1·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禁止。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在现阶段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以在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次签订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随后企业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性质等变动时随时调整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企业的合同也需因地制宜分成不同的种类。如从主体来看,合同可分为与一般职工签订的合同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合同,与经营管理人员签订的合同等;从签订合同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进入企业时签订的合同,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转变工作性质、改变职务签订的合同以及离开企业时签订的合同等。但我们也须看到由于目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职工处于劣势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内容也是企业单方面提出的,在积极推进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同时,我们必须反对利用合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竞业禁止条款必须合法、合理。竞业禁止条款中要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竞业禁止的期限、对员工的补偿和违约责任等。
2·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撤销工作有较高的技术性和经济性。因此,认定或撤销商业秘密以及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和期限等事宜,应当由企业内的专职部门负责。保证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结合实情况,企业可以在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下设立独立的商业秘密部。其职责还应当包括:制定商业秘密整理与保护的规划与计划;制订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交企业决策机关批准、发布;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企业干部、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对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的保密义务重新确认;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和在职保密教育;对求职人员履历进行调查核实或参与调查核实;主持和参与和离职人员的对话;调查或参与调查离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的情况;参加商业秘密诉讼。
3·对技术秘密实行分段管理,对涉密员工加强管理和考核。企业的一项技术秘密往往包括很多技术关键点,而对技术秘密实行分段管理至关重要,分段管理可以避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接触某一项商业秘密全部信息的可能性,假如一个环节出现泄密,也不至于造成商业秘密的全盘泄露。秘密实行分段管理无论在研发的过程中还是在大规模投产过程中都是必须的,研发人员有可能对一项复杂的技术工程是分工研制的,每一个研发人员可能只了解某一部分的工艺和技术;那么企业就要正确处理好研发人员相互之间正常的技术交流和工作之间保密性的关系。另外,从实际发生的大量商业秘密纠纷案例中,我们看到,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涉密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加强对涉密员工的管理和考核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企业的原任、现任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泄密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当多的失密、窃密案件与他们有关或者就是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所为,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保安人员,因为保安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接触商业秘密。当然,企业的一般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销售人员以及一般的操作工都是商业秘密的接触者。所以企业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来加强对涉密员工的管理与考核。
4·制订合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内部员工。保护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侵权法、财产权法上的权利,所以权利人有权提出规章制度、单方要求,合理的规章制度、单方要求,受法律保护。除了一些规模很小或者存在的生命周期很短且权利、义务人达成共识的企业外,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恐怕是最低限度的合理保密措施。如果规章制度规定得比较全面,还会成为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况且,企业规章制度在侵权案件的诉讼证据中,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最有力的证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撤销标准、密级划分和保护期限;涉密员工的划分和管理;并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检查制度。同时,还要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体系,保证各项保密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得到认真的执行。
5·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申请专利必须将企业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该技术成为公知技术,专利保护破坏秘密性,专利申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后也要缴纳年费。因此,企业对于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那么,企业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二)企业对外的具体保护措施。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也是最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这个环节的管理内容最难简单通过流程规范,更多需要对企业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通过在实践中约束个人行为来实现。评估法律风险时,该领域是衡量企业主动泄密的法律风险值的重要方面。对外交流的商业秘密泄露,多数情况是企业主动行为造成的,与其他的保护缺陷导致的泄密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重视对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外的具体保护措施。
1·与商业合作伙伴等第三人交往的保密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商业合作伙伴,在对外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等合同时,公司的商业秘密很有可能被对方所知悉。如果商业秘密被合同对方披露到社会上,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进行这些交往时,有时也常常是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过程,企业经营者在利益面前往往容易忽略保密的重要性,但是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通过详细的合同,可以明确商业秘密接触方的保密措施、范围和期限以及违约的赔偿责任等。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外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除了签订合同外,如果他方要求在交易之前对公司的制造场地进行考察或参观时也应注意保密。大家比较熟知的中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就是在日本人的“参观”中被窃取的。因此,在交易过程
中,应对他方提出的要考察或调查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认真进行研究和筛选,对包含有重要企业秘密的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等不得对外开放或让外人参观,对重要的、关键的技术图纸、数据、设备、产品等不得让外人观看或拍照。另外,要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时,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参考文献】
1.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知识产权,2001,3:27
2.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http://www. greenlaw. com. cn/green2006/article/list. asp?id=1278.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
2次印刷,第388页
4.均光·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3,9:44
5.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2次印刷,第330页
6.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2次印刷,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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