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防火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引案考源
时下当值中央电视台热播电视剧《大染坊》之际,该剧气势恢宏、故事凸凹有致、情节扣心人弦,观来不免让人津津乐道。一边为故事主人公如歌似泣、曲折艰辛的创业史感慨之时;一边又为主人公能自幼掌握独门印染技术,配出顶尖印染秘方的高超手段而赞叹不已。
剧间围绕那借以立业的印染技术,元亨印染厂竟设下美人计诱取,而最后却落得个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收场。一门商业秘密,并不是一张简单的处方,还需要由人的主观能动操作。元亨印染厂若不是主人公重新派人应运技术将废布予以回染,反几乎了自家性命。可见一个企业能够掌握或控制某个行业独特的经营、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商业秘密,可决定其能否在竞争剧烈的商场上安身立命。如此例子不胜枚举,如让可乐业百年不衰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让北京烤鸭名享中外的全聚德烹制烤鸭的技法等等,自不待言。
然而,尽管中国有漫长、悠久的酿酒、医药史和灿烂、辉煌的四大发明,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作出了不可泯灭的贡献;但从现代法学意义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形成可鉴现代商业秘密保护为用的法律体制。事实上,留传至今仍不容忽视、且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财富的商业秘密不可计数,但究其保留的措施与方法却基本上是靠各秘密持有人的自力救济和努力,并不是靠现代意义上规范化、体系化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之功用。可以说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泊来物,名称也是英语TRADE SECRET翻译而成,KNOW-HOW则更是现代商业秘密保护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故即使在现代公司与企业经营、管理中,大量行之有效且为持有者带来巨额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被广泛发掘、积累而出,也被有意或无意地用于到公司营利当中,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上,商业秘密持有者看到的仅是商业秘密的本身,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营利价值上,即利用方面;而不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即持有、运用的安全方面。孰不知商业秘密安全与其营利,是不可分割的唇齿,若无秘密安全之皮,焉有营利之毛。
法律适用
考察目前大量的商业秘密案件,大多数都集中在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被自己的或曾经的员工所窃取、盗用、泄露等行为侵害领域,进一步细查侵权行为得以既成的原因,主要也是持有人对商业秘密安全管理与保护不够,存在很大漏洞,甚至是缺陷,这很大程度上,也是诱使侵害人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动因。
如笔者涉足的这样一家公司,主要是从事中央空调进口与国内销售、服务的业务,公司创业较早,当时可称国内空调进口和销售行业领头羊,业绩一直来走好,迄今公司规模已很庞大,分公司、子公司遍布各地。与之有贸易关系客商分布在东南亚与欧美各国家,专职从事空调进口的业务经理就有好几百人,也是公司营利的主力军,大部分的国外空调出口商的客户资料及进口经营信息都由其掌握,可以说他们的手中牵扯着整个公司的命脉。
今年年初,属下分公司的一个业务经理突然失踪了,派员寻访,均查无此人。而后几个月间,该公司主管发现,曾经由该业务经理负责的国外出口商的货物老接不下来、或逐渐变少,后来几次与国外出口商交涉方知,该业务经理早在外地办起同类公司,相关货物亦被其拦截。此事上传公司总部,笔者作为顾问律师介入后,经查证、分析,发觉该公司就其持有商业秘密在公司经营,和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与漏洞,甚至对公司长期经营潜伏危机。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公司虽历时长久,且在营销方面建立详细而严密的系统机制,而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管理层都没有明确他们知悉、掌握的进口商客户名单、国内采购商客户名单、公司据其自身长期经营而累积起来的经营信息及传授给其工作人员服务技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公司现有商业秘密概念与范围的没有明确,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其次,公司没有围绕对前项商业秘密内容而创建、制定能够保障公司长期持有,并从中营利的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即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方法、保密手段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最后,公司没有与其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专项的保密协议,没有明确公司与其就公司商业秘密保守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缺少具体可遵循的规范和对侵权、违约的救济赔偿机制。(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时下当值中央电视台热播电视剧《大染坊》之际,该剧气势恢宏、故事凸凹有致、情节扣心人弦,观来不免让人津津乐道。一边为故事主人公如歌似泣、曲折艰辛的创业史感慨之时;一边又为主人公能自幼掌握独门印染技术,配出顶尖印染秘方的高超手段而赞叹不已。
剧间围绕那借以立业的印染技术,元亨印染厂竟设下美人计诱取,而最后却落得个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收场。一门商业秘密,并不是一张简单的处方,还需要由人的主观能动操作。元亨印染厂若不是主人公重新派人应运技术将废布予以回染,反几乎了自家性命。可见一个企业能够掌握或控制某个行业独特的经营、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商业秘密,可决定其能否在竞争剧烈的商场上安身立命。如此例子不胜枚举,如让可乐业百年不衰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让北京烤鸭名享中外的全聚德烹制烤鸭的技法等等,自不待言。
然而,尽管中国有漫长、悠久的酿酒、医药史和灿烂、辉煌的四大发明,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作出了不可泯灭的贡献;但从现代法学意义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形成可鉴现代商业秘密保护为用的法律体制。事实上,留传至今仍不容忽视、且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财富的商业秘密不可计数,但究其保留的措施与方法却基本上是靠各秘密持有人的自力救济和努力,并不是靠现代意义上规范化、体系化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之功用。可以说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泊来物,名称也是英语TRADE SECRET翻译而成,KNOW-HOW则更是现代商业秘密保护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故即使在现代公司与企业经营、管理中,大量行之有效且为持有者带来巨额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被广泛发掘、积累而出,也被有意或无意地用于到公司营利当中,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上,商业秘密持有者看到的仅是商业秘密的本身,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营利价值上,即利用方面;而不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即持有、运用的安全方面。孰不知商业秘密安全与其营利,是不可分割的唇齿,若无秘密安全之皮,焉有营利之毛。
法律适用
考察目前大量的商业秘密案件,大多数都集中在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被自己的或曾经的员工所窃取、盗用、泄露等行为侵害领域,进一步细查侵权行为得以既成的原因,主要也是持有人对商业秘密安全管理与保护不够,存在很大漏洞,甚至是缺陷,这很大程度上,也是诱使侵害人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动因。
如笔者涉足的这样一家公司,主要是从事中央空调进口与国内销售、服务的业务,公司创业较早,当时可称国内空调进口和销售行业领头羊,业绩一直来走好,迄今公司规模已很庞大,分公司、子公司遍布各地。与之有贸易关系客商分布在东南亚与欧美各国家,专职从事空调进口的业务经理就有好几百人,也是公司营利的主力军,大部分的国外空调出口商的客户资料及进口经营信息都由其掌握,可以说他们的手中牵扯着整个公司的命脉。
今年年初,属下分公司的一个业务经理突然失踪了,派员寻访,均查无此人。而后几个月间,该公司主管发现,曾经由该业务经理负责的国外出口商的货物老接不下来、或逐渐变少,后来几次与国外出口商交涉方知,该业务经理早在外地办起同类公司,相关货物亦被其拦截。此事上传公司总部,笔者作为顾问律师介入后,经查证、分析,发觉该公司就其持有商业秘密在公司经营,和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与漏洞,甚至对公司长期经营潜伏危机。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公司虽历时长久,且在营销方面建立详细而严密的系统机制,而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管理层都没有明确他们知悉、掌握的进口商客户名单、国内采购商客户名单、公司据其自身长期经营而累积起来的经营信息及传授给其工作人员服务技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公司现有商业秘密概念与范围的没有明确,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其次,公司没有围绕对前项商业秘密内容而创建、制定能够保障公司长期持有,并从中营利的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即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方法、保密手段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最后,公司没有与其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专项的保密协议,没有明确公司与其就公司商业秘密保守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缺少具体可遵循的规范和对侵权、违约的救济赔偿机制。(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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