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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登记中企业住所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29 09: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宁波市工商局江北分局

  企业住所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开展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企业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我国法律不承认企业可以有多个住所,企业有另外经营场所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确认企业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住所不仅是确定企业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也是在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准。无住所的企业,法律上根本不允许存在,企业也不可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住所却成了企业注册登记时较难处理的问题。下面是我们在登记注册时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的一些思考。
  一、法律依据
  企业(这里所讲的企业是指内资企业)可以分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对住所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公司的住所依据的是—《公司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提交公司住所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依据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七条第二项: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及第三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合伙企业的住所依据的是—《合伙企业法》中的第八条第五项: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依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交企业住所证明。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企业提交住所及经营场所的证明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到底是怎么样的证明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二、目前普遍做法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细,不具有操作性,为此市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企业登记基本操作规程》。目前我们就是根据这个规程中对企业住所应提交的证明的规定进行操作,主要有: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应在1年以上。房屋性质属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企业住所。
  但是,依据操作规程还是有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宅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的问题。原来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现在扩大到所有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都不能作为企业住所,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的不便并且使无照经营增多。很多企业提出疑问,为什么住宅不能作为企业住所?只要不影响居民的生活就可以了。笔者认为,我们的依据确实不是很充分,目前的依据是,《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禁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这是针对住宅小区的,如果是农村或其他的住宅房则没有依据。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未规定住宅不能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2.其他性质的房屋改变用途的问题。如市场改为餐饮娱乐场所,学校教育用房、工交仓储用房出租作为商业用途或工业厂房,办公用房作为商铺等等,这些在注册登记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如果可以改变的话,那么住宅房是否也可以改变?如果不能改变,将会给企业登记带来较多的约束,进而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为,纯粹的商业用途和工业用途的房屋在我市数量较少,老城区内则更加突出。
  3.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问题。在我市一些大学的周边或农村地区,很多房屋都没有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宁波大学周边的房屋为宁波大学建造,但是大多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拿不出合法证明,那么企业就不能在此进行注册登记;一些在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其提交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但注册后却发现是违章建筑,应该如何处理?那我们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是否有用?
  4.产权不清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如宁波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汽车运输公司还是汽车运输总公司一直悬而未决,房屋产权也没有转户;宁波海洋渔业公司转制后,他们的房屋土地被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归国有,并且由其出租,承租方再把房屋转租给企业,但是土地储备中心不肯签署“同意转租”的意见,因此企业注册时都不能提交符合规定的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导致企业不能登记注册,企业怨声载道。另外,属于铁道部门及其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合资后的企业房屋,相关产权并未随之变化,也给登记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导致企业认为工商部门效率低下,存在故意刁难的行为。
  四、几点建议
  1.对于住宅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的问题,笔者认为,最好不要搞一刀切,可以借鉴北京等地的做法:允许企业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2.完善工商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现存企业登记制度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与我国市场逐步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方向、与公务员自身的利益特点等发生矛盾,在一定的范围还发生尖锐的冲突,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关法规应适当地规定登记条件,并且这些条件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企业登记管制中,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如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污染应当认为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由法律来解决,而不是由工商部门来承担。如果法律的规定隐含着连带和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此作出预期反映,导致对企业作出一些限制,如前面提出的产权不清问题,影响了企业登记效率。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转变政府职能,简化企业注册条件,变政府对企业登记大包大揽的管制为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自身对社会负责,同时严厉惩处虚假申请(包括已经登记的企业)行为,实现《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规定性要求,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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