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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人”要素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良好有序的竞 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对经济发展真正有利的竞争机制应当是自由竞争与合理 限制竞争的巧妙结合。唯此,既可以一方面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促使市场主体 在压力与刺激并存的环境下不断完善管理,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 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克服 市场规律自发性和盲目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健康发展,从而最终为消费者和 全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行为可以按照多种 标准进行划分,根据行为方式和影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经济手段,影响 市场公平交易,从而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从大环境来讲,包括行业 垄断、行政干预等,另外更大量存在的是,经营者之间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 如商业贿赂、欺骗性交易、附条件交易以及限制竞争协议等等。另一类则是并非 采用经济手段而直接针对竞争者的侵权行为,如商业毁誉、侵犯商业秘密等。其 中侵犯商业秘密已成为现代竞争中很典型和猖獗的一种行为。该行为直接针对对 方赖以生存的重要信息,击中对方要害,其危害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 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形容的:"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 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 损害还要大。"
  ----本文将尝试探讨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极具杀伤力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文章的切入点与侧重点,则是商业秘密与"人"的不解之缘。
  一、商业秘密的拟人化主体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中的定义为: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一步讲,技术信息指 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 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 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 、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1]对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学者各有总结,较为谨慎的概 括有:1)开发商业秘密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2)商业秘密的新颖性;3)事实 上是否是秘密;4)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有意识的、连续的努力;5)商业秘密 对侵权人的价值;6)有关信息从已有知识中分离的程度;7)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也有比较简洁的总结--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3]
  ----我们往往会将商业秘密与专利权、著作权等联系起来,因为它们都属于知识产权的 范畴,以价值性和独特性为共性。为在它们之间作比较明确的区分,以突显商业 秘密的特性,笔者所采用的方法是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人格化--从法人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格这一角度出发,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接近于物权,商业秘密权 则类似于隐私权。
  1、秘密性:公示公信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 物权的拥有与变动往往要求以法定方式进行,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等,与此类似,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也均是以牺牲秘密性来换取法律的直接硬性 保护,如专利与商标的公告,著作的发表。而隐私权则属于人身权利,是指公民 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于隐私的保密和不 受他人知悉和干涉是隐私权的关键。无独有偶,保密性也是商业秘密的特性,权 利人出于不希望他人知悉的主观,且在客观上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2、不可替代的价值性:物权作为民法中两大基本财产权之一,其首要的或基 本的效力就是对标的物的支配力,以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 处分等权利,具有较直接的财产性;相反,隐私权一般不能直接为权利人带来财 产利益,但由于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性,一旦受到侵犯,就会导致物质和精神 上的损失。造成严重后果。(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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