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本世纪以前,人们主要倾向于为法律提供一个普遍的价值标准,许多人确信人类的共同理性必将导致权利与正义的认同。但本世纪以来,人们更愿意接受一种比较宽泛的法律价值理论,如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这本著作中一反西方传统观点,把秩序与正义、公平、自由列为同等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价值[2]。人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价值观念在不断变化,相互冲突,法律价值也不例外。
不可否认,在许多人看来,正义、自由、秩序以至效益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所体现和保护的上述价值目标不是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但是在具体的情况下,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之间往往会出现矛盾。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并协调这些矛盾,在不同的条件下应有不同的侧重。法在调节这些矛盾关系时遵循什么原则,涉及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价值目标的确立。因此,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不但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就反垄断法而言,它是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价值体系。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其价值目标必然涉及到经济法的价值,二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二者的一致性,也要看到部门法的特殊性。部门法的价值目标都有自己的侧重点,而不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简单映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社会正义,而投资法和环境保护法则更加突出效益。就反垄断法而言,笔者认为公平、秩序和效益应是反不正当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我们要构建科学的,在整体上达到最优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其一,对反垄断法诸多价值进行合理定位;其二,协调好反垄断法诸多价值之间的冲突。
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构成: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意志表现形式。国家通过反不正当垄断法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的主要动机应该是为了保证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的秩序,从而达到效益的增加。所以,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更测重于公平、秩序及效益。公平是法的正义价值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合理延伸,体现在竞争主体上则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机会是均等的。而不正当垄断形成的进入壁垒,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的竞争,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因此,反不正当垄断法为了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构建合理的竞争秩序,维护有效竞争环境。同时垄断局面下所出现的不经济现象,对社会而言是一种低效益行为。因此,反不正当垄断法要发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促进公平
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实在法由它解释,理性法由它产生。”[26]我们不能否认公平对于法治过程的价值引导作用。只有全面了解和运用公平这—价值尺度,才能准确评价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过程,才能深入研究反不正当垄断法如何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实现和促进公平。
就我国反垄断法而言,要构建价值目标,在参照法的一般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第一,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任重道远;第三,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应立足于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正义,目的在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践表明,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来弥补。反垄断法追求公平价值目标,不仅体现在竞争的前提和竞争的过程中,还体现在竞争结果上。(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不可否认,在许多人看来,正义、自由、秩序以至效益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所体现和保护的上述价值目标不是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但是在具体的情况下,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之间往往会出现矛盾。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并协调这些矛盾,在不同的条件下应有不同的侧重。法在调节这些矛盾关系时遵循什么原则,涉及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价值目标的确立。因此,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不但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就反垄断法而言,它是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价值体系。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其价值目标必然涉及到经济法的价值,二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二者的一致性,也要看到部门法的特殊性。部门法的价值目标都有自己的侧重点,而不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简单映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社会正义,而投资法和环境保护法则更加突出效益。就反垄断法而言,笔者认为公平、秩序和效益应是反不正当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我们要构建科学的,在整体上达到最优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其一,对反垄断法诸多价值进行合理定位;其二,协调好反垄断法诸多价值之间的冲突。
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构成: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意志表现形式。国家通过反不正当垄断法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的主要动机应该是为了保证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的秩序,从而达到效益的增加。所以,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更测重于公平、秩序及效益。公平是法的正义价值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合理延伸,体现在竞争主体上则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机会是均等的。而不正当垄断形成的进入壁垒,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的竞争,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因此,反不正当垄断法为了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构建合理的竞争秩序,维护有效竞争环境。同时垄断局面下所出现的不经济现象,对社会而言是一种低效益行为。因此,反不正当垄断法要发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促进公平
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实在法由它解释,理性法由它产生。”[26]我们不能否认公平对于法治过程的价值引导作用。只有全面了解和运用公平这—价值尺度,才能准确评价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过程,才能深入研究反不正当垄断法如何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实现和促进公平。
就我国反垄断法而言,要构建价值目标,在参照法的一般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第一,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任重道远;第三,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应立足于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正义,目的在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践表明,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来弥补。反垄断法追求公平价值目标,不仅体现在竞争的前提和竞争的过程中,还体现在竞争结果上。(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 上一篇:商事信息披露不能逾越的界限
- 下一篇:新《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相关阅读:
- “三道杠”起诉“AL” 洋品牌-博弈中国市场阿迪达斯状告 2015-05-10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015-06-05
- 离职雇员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的分析 2015-05-22
- 尤努斯经验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2015-05-22
- 世界各国防泄密高招 2015-05-10
-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