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摘 要]网络造成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砝码。网络环境下,公众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应有所扩张,表现为公众对网上版权作品应有更大的合理复制权,但公众对版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传播权则应当相对缩小。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批判,认为网络环境下应谨慎设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定许可是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砝码,是法律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限制。由于因特网上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于其它传统媒体,如果将现行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完全照搬到因特网,将无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亦会大打折扣。因而,在因特网快速普及的今天,要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巩固著作权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应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同传统情形下的相关制度加以区别,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是专有权,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情况下,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无偿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这种专有权有力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促使其进行新的创作,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科学的繁荣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著作权在客观上形成了文化垄断,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广泛传播,剥夺了公众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科学的繁荣发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区域内,法律小心翼翼地辟出一块公共领域,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内容。衡量合理使用制度是否真正合理,取决于其所采纳的判断标准是否科学完善。因而,设计、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一个适合于网络环境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传统情形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合理”。而合理与否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34567 协议2 第十三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标准为:“全体成员均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即所谓的“三步检验标准”。在立法史上,美国版权法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条判断标准:1!2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1&2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四条标准因其相对较好的可操作性,已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综上,我国著作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并不缺乏,不但有著作权法的列举规定和’wto协议的三步检验标准可供援引,还可参考美国的四条检验标准。但由于上述几种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导致合理使用在认定时较多地依赖自由裁量。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不管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列举式规定,还是wot 协议和《伯尔尼公约》中的限制与例外,以及美国版权法的(作者: 张离,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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