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时所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过早实施可能缺乏条件,而过晚则会丧失机会。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即里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专利政策;后者则是日本的教训,以小泉内阁在20世纪90年代的变革为转折点。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有两大平台,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者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在各国的利益,后者则更多地表现富人的立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分享国际科技进步的利益,国际保护的趋势正日益强化。
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货物贸易大量增加,大量的货物附有知识产权,相应地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争议。商标和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曾被提出,起初并不强烈,但发达国家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垄断货物和技术贸易的愿望使这种摩擦升级。以美国为例,据其统计,目前近50%的美国出口依赖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50年代这一比例只有10%。美国贸易对知识产权依赖的增强,最终演变成了里根政府的专利新政策。建立WTO是里根的国策之一,其次是强调技术贸易。
美国从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制订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的权益。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由于WIPO仅限于IP授权前的事务,不涉及到授权后的保护,因此在WIPO领域内难以实现高标准,因为它没有WTO那样的强制措施。故美国寻求WTO的执行手段。
20世纪80年代,货物贸易保护促使技术贸易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以升华。同有形物不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更易发生侵权。就制止专利侵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先行,否则,技术就是卖一件丢一件,必然影响到技术的进步,进而影响创新和产业发展。而在具体操作上,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从单边行为开始的。
Trips标志着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面强化,Trips的特点就在于高标准,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其借助了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Trips强调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知识产权,从而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而日本则在步美国的后尘,全力打造日本版本的“特殊301条款”,这是日本总结自身教训的结果。
众所周知,日本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20世纪的80年代,日本产品以物美价廉而充斥全球,并使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在1992年位居世界首位。但物美价廉已不再适合今天的日本企业了,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的竞争,日本的竞争力开始下降,2002年降至第30位。日本自己反省后认为其原因是没有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自己的市场,导致了双方拼成本的争斗,从而降低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考虑到日本劳动力成本之高,物美价廉的方法不能维持长久,日本企业认为今后的方向是走阻止同行竞争的道路,用专利及知识产权在市场上构筑防线。
日本本来是可以挟其经济高速发展的威力,在10年前就采取这种做法的,即从物美价廉向用知识产权赢利的战略转变。但当时日本并没有抓住机会,许多日本企业并没有转变,结果造成了10年的经济停滞。这就是日本丧失机会的教训。
日本在2002年后才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是日本企业的生命所在,并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它需要政府和民间及企业联手。具体来说,企业重视利用专利,政府修改法律提供环境,这被认为是日本产业结构根本转变和发展转变的方式性革命。日本是在2002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内阁成立了首相掌管的知识产权本部。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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