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财产基本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措施(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推进计划(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知识财产战略本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知识财产基本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目的:随着世界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通过创作和有效利用新的知识财产,以创造附加值为核心,完善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因此就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理念和实现方法进行基本规定,明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大学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设置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就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计划制定进行规定,以便有计划地集中推动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称\"知识财产\"指发明、设计、植物新品种、图案设计、著作以及其他通过人类创造活动产生的作品(包括有可能在产业上利用的发现以及解明的自然法则或现象)、商标、商号、用于其他其他事业活动的商品或名称以及有用的技术信息或营业信息。
2.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实用新方案权、培养者权、图案设计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与知识财产相关的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关的权利。
3.本法所称\"大学等\"指由一九四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二十六号《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一九四九(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号《国立学校设置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大学共同利用机构、二零零一(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零三号《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第三十条第一项同)中进行与实验研究相关业务的、适用于二零零一(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九十一号《总务省设置法》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根据法律直接设立或特别法律特别设立的特殊法人(第三十条第一项同)中以研究开发为目的的、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实验研究机构。
第三条(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丰富的文化创造)
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应该培养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在我国国内外迅速并正确地保护用于技术革新发展的知识财产,在经济社会中积极地灵活利用知识财产,创造环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财产的优势,使广大国民充分享受到知识财产所带来的好处,确保将来创造新的知识财产的基础,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丰富的文化创造起到良好的作用。
第四条(加强并持续发展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应该使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开发成果灵活地运用于企业,促进以知识财产为核心的新事业领域的开拓、经营的革新与创业,同时加强我国产业技术力量,重新焕发活力,激发地域经济,增大就业机会,加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业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当中得到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根据前两条规定的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基本理念(以下简称为\"基本理念\"),拥有制定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措施并且予以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上述基本理念,适当分担国家作用,利用地方公众团体所在的地域特征,拥有制定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自主措施并且予以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大学等的责任和义务)
1.大学等的活动应对社会整体上知识财产的创造起到帮助作用,在培养人才、实验研究以及普及成果方面主动和积极地进行努力。 (作者:,来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措施(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推进计划(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知识财产战略本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知识财产基本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目的:随着世界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通过创作和有效利用新的知识财产,以创造附加值为核心,完善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因此就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理念和实现方法进行基本规定,明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大学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设置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就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计划制定进行规定,以便有计划地集中推动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称\"知识财产\"指发明、设计、植物新品种、图案设计、著作以及其他通过人类创造活动产生的作品(包括有可能在产业上利用的发现以及解明的自然法则或现象)、商标、商号、用于其他其他事业活动的商品或名称以及有用的技术信息或营业信息。
2.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实用新方案权、培养者权、图案设计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与知识财产相关的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关的权利。
3.本法所称\"大学等\"指由一九四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二十六号《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一九四九(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号《国立学校设置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大学共同利用机构、二零零一(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零三号《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第三十条第一项同)中进行与实验研究相关业务的、适用于二零零一(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九十一号《总务省设置法》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根据法律直接设立或特别法律特别设立的特殊法人(第三十条第一项同)中以研究开发为目的的、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实验研究机构。
第三条(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丰富的文化创造)
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应该培养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在我国国内外迅速并正确地保护用于技术革新发展的知识财产,在经济社会中积极地灵活利用知识财产,创造环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财产的优势,使广大国民充分享受到知识财产所带来的好处,确保将来创造新的知识财产的基础,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丰富的文化创造起到良好的作用。
第四条(加强并持续发展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应该使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开发成果灵活地运用于企业,促进以知识财产为核心的新事业领域的开拓、经营的革新与创业,同时加强我国产业技术力量,重新焕发活力,激发地域经济,增大就业机会,加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业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当中得到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根据前两条规定的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基本理念(以下简称为\"基本理念\"),拥有制定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措施并且予以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上述基本理念,适当分担国家作用,利用地方公众团体所在的地域特征,拥有制定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自主措施并且予以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大学等的责任和义务)
1.大学等的活动应对社会整体上知识财产的创造起到帮助作用,在培养人才、实验研究以及普及成果方面主动和积极地进行努力。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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