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张小林
竞业禁止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则对竞业禁止条款及补偿金额度做出了规范。企业为此支付相应补偿金,也有利于保障员工对保密义务的自愿履行。
-----张小林(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相关阅读:
- 离职雇员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的分析 2015-05-22
- 世界各国防泄密高招 2015-05-10
-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2015-05-22
- “三道杠”起诉“AL” 洋品牌-博弈中国市场阿迪达斯状告 2015-05-10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015-06-05
- 尤努斯经验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