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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张小林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竞业禁止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对价。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则对竞业禁止条款及补偿金额度做出了规范。企业为此支付相应补偿金,也有利于保障员工对保密义务的自愿履行。
 

        -----张小林(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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