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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检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6-05 10: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七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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