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跨界服务 > 企业管理 > 服务项目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5-06-05 10:5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