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入伙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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