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
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查、准予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的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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