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6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9-623号
法定代表人:巴图巴雅尔,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虎,男,汉族,系该出版社社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海,男,蒙古族,系该出版社版权保护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组织机构代码:792587267。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
上诉人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以下简称内蒙古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十五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8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十五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富昱特公司系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富昱特公司(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http://www.imagemore.com.tw)上刊载有涉案图片十五张(图片编号、拍摄时间、发表时间、图片内容以及对应案号详见附表)。以上十五张图片正中有“IMAGEMORE”水印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庭审中,富昱特公司提交了上述图片的底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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