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2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569、570号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三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6046440-6。
法定代表人:朱颖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梅,女,汉族,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能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03、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与中国某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tty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ty公司特此确认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disc。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登载有两幅图片:1、标题“Steelplant”、图片编号“dv064006”、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DigitalVision”、品牌“DigitalVision”、版权所有“1995-2012”;2、标题“Close-upofInterlockingGears”、图片编号“BU011318”、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DaisukeMorita”、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1995-2012”。上述图片的左上方均标注“GettyImages?”,该页面同时载明GettyImages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标有“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一本,在该宣传册中,可见其中有两张宣传图片与上述二张图片一致。该宣传册的封面和封底均标有“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此案件,华盖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为6000元。上述事实,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涉案图片的打印件和光盘、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华盖公司还提供了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和收款回单各二份,旨在证实第三人以过万元的单价使用了官网图片库的图片,但因收款回单均载明为咨询费和服务费,名目不符,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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