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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雅典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7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雅典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绪军。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雅典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委、夏华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dfvd-hotel.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PC备10021664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47522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由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而原告并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7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东方雅典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经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原告是编号为bvs-p0047522、内容为“按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完成日期为2010年1月10日,登记证号为作登字:01-2010-G-00008754。
  2014年4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军称互联网上发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防止证据灭失,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截图、打印等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公证人员杨立娜在该公证处证据保全室,由工作人员夏雨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北京优图佳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建一个名为“2014保古证经字第1336号附件”的WORD文档,设置页面为“横向”;2、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bet Explorer8”打开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3、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mages.asp?id=6”,点击回车键,进入后浏览页面;4、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 “”,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5、点击上述页面右下角的“公共查询”按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域名”栏输入“dfyd-hotel.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域名为dfyd-hotel.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市东方雅典商务酒店。将上述操作过程按“PrintScreenSusRq”键依次截图,保存于“2014保古证经字第1336号附件”文档中。公证处依上述保全程序制作成(2014)保古证经字第1336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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