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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周丕海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0商业秘密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谢儒浩,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廖耀雄。
  委托代理人易湘磊、蓝翔,均系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被告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易湘磊、蓝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周丕海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是域名为shenzhen-lawyer.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2085047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为A0522北京故宫的图片相一致。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经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以10000元一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害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署名,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63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37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保护的是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被代答辩称:1、被告是合法有偿从深企网络获得了涉案图片,根据与深企网络的约定,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也向合议庭提出了申请追加深企网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请合议庭予以准许。2、涉案图片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并非同一作品,被告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对比两个图片,无论从拍摄的角度、造型、背景均不同,图片中的石狮子引来无数游客的拍照留念,相关的作品多不胜数,两作品并非同一作品。3、涉案图片的素材取得的途径是合法有偿,被告及其网络建设者深企网络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3深企网络是通过昵图网的注册会员,通过付款购买积分后,输入石狮子出现大量近似图片,其中不乏有与本案相关的图片,深企网络选定涉案图片后,扣除了积分,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了此图片,深企网络它的取得无论从形式和手段上均为合法,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人是周丕海;2、查询报告,证明《中国元素图片库》与国家版权局登记档案中的作品样本一致;3、《中国元素图片库》,证明与国家版权局登记档案中的一致;4、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证明摄影作品的图像;5、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6、公证书,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图片一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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