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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优登仕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0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02号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优登仕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上述原告深圳市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优登仕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于2001年6月2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号码为第19-2001-F-488号。同时,原告将QQ企鹅标志作为商标使用,2009年4月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调查,被告在淘宝网及其公司网站销售的学海舟“点读笔”商品,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学海舟“点读笔”商品,销毁库存及模具,删除侵权网页;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人民币,下同);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美术作品,而被告的学海舟“点读笔”商品是具有实际用途与使用功能的学习用品,两者用途不一样。被告销售的学海舟“点读笔”商品与原告美术作品在颜色、形状不相同,同时在眼睛、嘴巴、围巾、脚等细节方面也不相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请求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对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作登字:19-2001-F-486号和19-2001-F-488号。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时间均为2000年8月15日,作品登记时间均为2001年6月20日。“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中的企鹅卡通形象有三个图形,分别是企鹅卡通形象的正面图、侧面图和背面图。“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包括两个企鹅形象,分别名为“Q哥哥”和“Q妹妹”。
  上述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为:“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中的企鹅正面图像为:拟人化的企鹅,其头部、身体都呈近似圆形,左眼笑成弯弯的一条线,右眼睁开,脖子上套着一条红色围巾,嘴巴向外突出,白色肚皮,双脚浑圆向身体两边张开;“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中的“Q哥哥”的企鹅卡通形象与“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中的企鹅卡通形象中企鹅正面图形一致,“Q妹妹”的图像为:拟人化的企鹅,其头部、身体都呈近似圆形,双眼睁开较大,头部上方有一个红色蝴蝶结,脖子上套着一条红色围巾,嘴巴向外突出,白色肚皮,双脚浑圆向身体两边张开。
  2014年5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杨在公证员成熙、黄丽萍的监督下,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深圳市优登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域名为szddb.com。点击szddb.com,进入该网站,点击学海舟“点读笔”,网页上有涉案学海舟“点读笔”商品及其商品介绍。点击“联系我们”,网页上有被告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点击进入淘宝网学海舟淘宝店,网页上有涉案学海舟“点读笔”及商品介绍,点击提交订单后完成付款,并在给卖家留言栏输入“开明细发票一起寄来”,后点击订单详情,显示收款人为陈杨,收货地址为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409室。2014年5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在公证员成熙、黄丽萍的监督下,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09室从快递人员处收到货物一包,打开包裹,并对其内物品与收据予以拍照。拍完照后,公证员对上述包裹内物品及收据予以封存。据此,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4年8月1日作出了(2014)深证字第104797、104798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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