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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黄某何贩卖毒品、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3:23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和,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和犯贩卖毒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钏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凌某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公安机关在黄某和的摊档内发现疑似盗版光碟561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经查,被告人黄某和一直在销售盗版光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和的行为构成了犯贩卖毒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某和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晚,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某百年超市附近被告人黄某和所经营的摊档内,当被告人黄某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凌某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和在该摊档内还销售盗版光碟,公安机关现场在黄某和的摊档内发现疑似盗版光碟561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经查,被告人黄某和一直在销售盗版光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涉案毒品、光碟、联络所用诺基亚手机等。
  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凌某昌的证言,证实自己通过电话向黄某和购买200元冰毒,对方让自己到他的衣服摊档见面,交易时公安机关将黄某和抓获。
  4、被告人黄某和的供述和辩解,承认所控犯罪事实。
  5、鉴定意见,其中毒品检验报告检出甲基苯丙胺;音像制品鉴定意见认定光碟属于非法出版物。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和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零售方式发行其音视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身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和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盗版光碟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因此,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二、所缴获毒品、光碟及诺基亚手机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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